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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小学 廉政文化进学校督查考评、奖惩制度

2013年11月28日 08:31:55 访问量:478

第三小学

廉政文化进学校督查考评、奖惩制度

     根据中共中央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》,结合县委、县政府、县纪委、县教育局有关文件的总体要求,为落实我校《廉政文化进校园的实施方案》,提高我校师生的廉政文化意识,对全校师生的廉政文化情况进行客观评价,现制定《第本小学廉政文化建设督查考评、奖惩制度》:

一、廉政文化建设督查考评内容及标准

(一)遵纪守法,依法执教(12分)

    1.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;

    2.积极参加政治学习,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
    3.宣传普及科学知识,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。

    能做到以上1项得4分

(二)尊重学生,热爱学生(9分)

    1.面向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积极转变差生;

    2.教书育人,管教管学,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和能力培养;

    3.保护学生合法权益,注重学生人身安全,无任何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;

    能做到以上1项得3分

(三)忠于职守,爱岗敬业(9分)

    1.热爱教育事业,热爱学校,职业信念不动摇;

    2.认真履行教师职责,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,认真落实教学各个环节;

    3.按时作息,守时守岗,自觉遵守学校劳动纪律。

    能做到以上1项得3分

(四)严谨治学,求真务实(9分)

    1.转变教育观念,更新教育知识,积极参加新课程培训,争做学者型、创新型教师;

    2.治学严谨,精益求精,不断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教学水平;

    3.善于总结教学经验,积极参加教改实验并有教研成果。

    能做到以上1项得3分

(五)关心集体,团结协作(12分)

    1.团结同志,乐于助人,谦虚谨慎,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,师生关系融治,同事关系良好;

    2.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,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,不做损公利己之事;

    3.服从学校工作安排,勇挑重担。

    能做到以上1项得4分

(六)廉洁从教,乐于奉献(24分)

    1.坚持高尚情操,发挥奉献精神,不向家长索要钱物;

    2.不乱订购学生学习资料,不向学生乱发复习资料;

    3.不从事有偿家教;

    4.不从事第二职业或校外兼课活动;

    5.不恶语伤人,不打架闹事;

    6.不制造不和谐人际关系,不搞小团体、小集团,不诽谤诬蔑他人;

能做到以上1项得4分

(七)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(16分)

    1.遵守社会公德,语言规范,举止文明,穿着大方,严于律己,作风朴实正派;

    2.遵守教学纪律,课前不饮酒,上课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;

    3.上课期间不使用通讯工具,上班时间不上网玩游戏、聊天。

    4.自觉遵守各种考试纪律,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,不徇私舞弊。

    能做到以上1项得4分

(八)诚实守信,尊重家长(9分)

    1.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,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,教给家长科学的教育方法;

    2.尊重学生家长,虚心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;不训斥、不指责、不刁难学生家长,不推卸应承担的教育责任;

    3.充分利用社会、家庭、学校等教育资源,形成教育合力、共同教育学生。

    能做到以上1项得3分

 二、廉政文化建设考核奖惩制度

    1.明确督查考评的时间。

    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按照教师年度考核程序进行。每年年终为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的督查考评时间;

    2.明确督查考评的方式。

    邀请有关部门和家长代表、教师代表对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进行全面的、系统的督查考评。采取座谈、发放评议卡打分等方法进行考评;

    3.明确督查考评的奖惩措施。

    对督查考评的结果及时进行汇总,并把它列入个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。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下者,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,并且不能参加教师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。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下者,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,且不能参加教师职务晋升和工资档次晋升。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者,未构成犯罪的,视情节轻重,按管理权限给予口头警告、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职、待岗等处分。对督查考评中成绩优异的,要及时进行表扬,并作为职务晋升和评定年度先进的依据;

    4.明确督查考评的相关责任。

    按照廉政文化进校园人员、时间、内容、效果四落实的要求,制定具体详细的要求,落实到每个责任人,确保整个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有序健康进行;

三、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名单

组  长:杨福生       

副组长:徐海峰

成  员:王小林  王新华  王瑞斌  赵菊珍  高爱民

四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201311

 

编辑:孙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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