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
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,为进一步明确责任,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,有章可依,根据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责任追究原则:
1、领导:谁主管谁负责;
2、教师: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;
3、上课:谁上课,谁负责;4、活动:谁组织,谁负责;
5、责任区:属地管理,全面负责。
二、责任事故处理程序:
1、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,由班主任会同保险公司协调处理。
2、异班(级)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,由各部负责人会同保险公司协调处理。
3、学生伤害事故,影响大,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、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,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;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,学校配合处理。
三、责任追究制:
1、安全责任追究制:
(1)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,维护学校安全稳定,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、制止或逃离现场,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。
(2)岗位责任人(班主任、上课教师、值日教师等)擅离岗位、私自调课、私自放假、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,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。
(3)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,造成学生伤害的。
(4)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。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、逃课学生,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导处,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,教导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,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。
(5)后勤应及时检查电路、水电设施、房屋建筑等安全,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、线路、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。
(6)实验室的危险物品,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,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。
(7)教职工,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,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,集体发热等病症,没有及时按程序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。
(8)体育课、课外活动、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,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。
(9)教职工在保管、使用学校物品、设备(如图书、音像设备、教学用具等)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,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、损坏的。
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、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,视其情节轻重,经行政研究,给予通报批评、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、年内不评优选模、实行工作岗位调整;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